北京市海淀信用产业联合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海淀信用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海信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个别酝酿、结果导向、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凡属海信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海信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海信联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条 理事会(或干事会)主要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海信联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其落实措施;研究决定向上级汇报及下级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它重要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第三条 理事会(或干事会)由理事长(或总干事)召集并主持。理事长(或总干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委托一名理事长(或副总干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理事会(或干事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决策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重大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
第五条 理事会(或干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或干事)到会方能举行。讨论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干事)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在研究某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事项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理事会(或干事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者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表决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第七条 理事会(或干事会)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纪要。根据工作需要形成的海信联文件,由理事长(或总干事)签发。会后,做好会议决策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实行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成员分工负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确保各项决定的有效实施。若对决策进行调整和变更,应由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二章 会议议案
第八条 会议议案由海信联的理事(或干事)提出,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海信联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海信联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或微信(信息)与邮件的形式提交。
第九条 有关议案的提出人必须在提交有关议案的同时对该议案的相关内容做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周与会议通知一并下发给与会人员。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或干事会)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
第十二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召开一次,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干事会定期会议每月应召开一次,由总干事或副总干事召集;会议通知由海信联机要秘书于会议召开一周前以书面或微信(信息)与邮件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并做好送达记录。
第十三条 理事长或总干事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或干事会),或者是有1/3 以上的理事(或干事)联名提议时也可召开,理事长(或总干事)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会议。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 日以书面或微信(信息)与邮件方式通知相关理事(或干事),并做好送达记录。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或干事会)通知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议案(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
(五)理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会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海信联定期会议的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之前3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资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取得全体与会者的认同后方可延期召开;海信联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者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或干事会)举行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提交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需做的其它准备事项。
第十七条 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海信联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应到会者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干事会)以现场召开方式为主,原则上理事(或干事)必须出席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必要时的临时会议,在保证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理事长(或总干事)或副理事长(副总干事)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在视频或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理事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微信(信息)与邮件确认函等提交的,也可计算为有效表决票。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与会者应当亲自出席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或微信(信息)与邮件转达。应会者未出席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亦未转达明确意见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干事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应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提案顺序,应经1/2 以上与会者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具有多重身份的出席或列席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的人员,在就相关提案发表意见时应事先声明身份。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的与会者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与会者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会前征得全体与会者的一致同意外,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理事(或干事)可以在会前向海信联日常办事机构、会议召集人等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相关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成员进行表决。与会者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者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或干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与会者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海信联章程规定决议应当取得更多理事(或干事)同意的,服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理事长(或总干事)征求其他理事(或干事)意见后,理事会(或干事会)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表决时出现下述情形的,理事应当回避:
(一)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因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理事会(或干事会)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者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者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理事会(或干事会)在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有1/2 以上的与会者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理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条 理事(或干事)对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做出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该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海信联章程和本规则,导致出现严重失误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列席理事会(或干事会)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供海信联决策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与会者表决完成后,海信联干事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理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干事处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理事表决结果。
第五章 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或干事会)会议应当有详细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应会者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与会者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者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开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五条 与会者应当代表其本人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与会者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与会者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与会者和会议列席、记录和服务等人员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或干事会)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音像资料、经与会者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海信联日常办事机构(干事处)负责保存。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三十八条 海信联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理事长(或总干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海信联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的情况,并在以后的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海信联监事会有权就历次海信联会决议的执行或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对具体落实中违反海信联决议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信联章程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海信联理事会(或干事会)决定修改的。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北京市海淀信用产业联合会2018年5月30日成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北京市北京市海淀信用产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海淀信用产业联合会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