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章程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概况 > 机构章程 >

北京市海淀信用产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海淀信用产业联合会(英文:Haidian Beijing Credit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海信联)

第二条  本团体由社会组织、产业联盟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出资单位是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软件协会。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信用海淀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组织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海淀区经济和信息化办公室。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建立的党组织,将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中共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党建活动,履行党组织职责。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5号新起点嘉园2号楼11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个人从业行为。推广《可信中关村公约》成功经验,构建以“可担责任的诚信”为核心的诚信机制,依法依约开展可信企业、可信产品(服务)和可信员工等认证工作,并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公示认证信息。

(二)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与政府、企业之间及各会员之间的关系。搭建可信强企服务平台,动员海淀区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组织起来,共创可信强企服务体系,共建精品强国可信圈,共护社会公平正义,共治信用社会,共享幸福城区。

(三)开展可信文化强企服务,培训孵化领军企业成长为百年企业;鼓励和协调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可信人才培训基地,以可信企业人才需求为目的,推行“厚德、和家、精品、强企、强国”的可信人才理念和价值观培训体系;开展可信精品人才培训,内化诚信信念,强化工匠精神。

(四)发挥培育与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孵化保障、监督制约等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购买服务和资助奖励。

(五)服务措施:

(1) 搭建可信强企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诉求反馈、可信信息发布、可信产品推介、可信人才诚信从业等服务。

(2) 及时反映社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建立健全诉求表达、协商对话机制。

(3) 建立健全信息工作机制,为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帮助各行业协会制定可信企业标准,汇总发布各行业可信企业榜。

(4) 开展可信社会组织、信用城市、信用园区、信用产业的咨询规划共建公共服务。

(5)组织、安排和协调实施政府委托及本团体共议的工作项目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总干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类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监事长、秘书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总干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总干事)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长(副主席)。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主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干事会为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总干事)为干事会最高领导人。秘书长(总干事)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主席(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团体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团体负责人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会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团体聘请政府相关部门人员担任顾问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委员,负责对本团体发展进行战略规划与指导。

第三十一条  议事规则及其他会议制度

(一)议事规则。海信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个别酝酿、结果导向、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凡属海信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海信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海信联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二)会员需派一名代表参加本团体会议,该代表应能够代表其单位发表意见。本团体的重要会议,各会员至少由一名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或主管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副秘书长参加。

(三)秘书长(总干事)工作会等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

(四)针对临时出现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在下述情况下,召开不定期会议:

(1)理事会根据需要临时召集时;

(2)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或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召开时;

(3)1/3会员联合提议召开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首页  | 机构概况    | 机构业务    | 工作动态    | 诚信共建    | 信用新闻    | 政策法规    | 联系方式    |  
Haidian Beijing Credit Industry Association | Copyright © 2018 HDXL.ORG.CN 北京市海淀信用产业联合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32093号  技术驱动